湖州职业技术学院
消防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,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>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坚持“谁主管, 谁负责”的原则。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。
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,做到责任到岗,责任到人。
第二章 消防组织
第四条 院(校)长委托一名副校级领导为全校防火总负责人;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,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讨论,并作出决策。
第五条 各分院、各部门和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。
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;
(二)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;
(三)建立健全本部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;
(四)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,做到有计划、有布置、有检查、有总结、有评比;
(五)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(包括本部门外来人员的教育),普及消防知识,提高防火意识;
(六)设立兼职消防联系人员,明确岗位责任制,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,及时提出本部门火险隐患整改意见;
(七)一旦发生火灾,应积极组织扑救,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;
(八)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。
第七条 依照国家消防法规,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。同时,学校保卫处应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,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。
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卫队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,业务上接受保卫处的领导。
第三章 火灾预防
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部门实际情况,建立消防安全制度。各部门对所属的电工、焊接工、油漆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、保管、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,必须进行消防教育,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。特殊工种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,实行持证上岗制度。
第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,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。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,应将本部门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,所属人员应达到“三懂三会”(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、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、懂初级火灾的扑救方法。会报警、会预防、会使用灭火器)的消防素质。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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