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州职业技术学院
经济困难学生确认和资助办法
了解和掌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,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和相关的管理工作,是做好帮困工作的基础。为做好该项工作,切实做到帮助每一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结合我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
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,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况的,原则上可以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困生,并列为校资助对象。
经济困难学生: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,父母一方、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或双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,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、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,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,并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。
特困生: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元以下;或者是低保家庭。( 对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学生和孤残学生、少数民族学生,<少数民族聚集地区>、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可优先考虑)。
二、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程序及工作要求
1.从新生报到起,班主任应通过与学生接触,查阅学生档案等多种途径和渠道,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,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,一个月内提供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与依据,上报各分院学工办。
2.各分院对初步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材料进行审核,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院学生数的10%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 。对于因情况特殊,来源于贫困地区的学生比例较多的,经分院提出,学生处审核后,可适当扩大比例。特困生名单由分院在经济困难学生中确定,一般占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3%左右。
3.初步确定的经济困难学生、特困生名单在班内公示并经分院审核签署意见后,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(学工部)进行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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