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学 生
第四条 凡本校的全日制在校注册的学生,不分民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,均可为学生会会员,都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。
第五条 学生可享有下列权利:
一、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外,在学生会各级组织中都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二、可对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三、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学和行政后勤方面的意见。
四、可对学生会组织的各级干部进行监督和批评。
五、可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。
六、对学生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,可保留自己的意见,并向学生会的上级组织或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反映,但在决议未改变前,应坚决执行。
七、可向学生会的上级组织直至全国学联提出建议、声明、申诉。
第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:
一、热爱祖国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,为人民服务。
二、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,逐步树立辩证唯物 主义观点。
三、热爱学校,热爱专业,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。
四、坚持体育锻炼,讲究卫生,积极参加劳动。
五、关心集体、爱护公物,勤俭节约,遵守社会公德。
六、诚实谦虚,尊敬师长,尊重职工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七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遵守国家法制、法令,保守国家机密。
八、听从祖国召唤,服从祖国安排。
第七条 本着精神鼓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原则,对德、智、体诸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,学生会可建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八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一般错误同学,学生会应协助有关部门和老师,对其进行耐心教育,使其改正错误,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同学,可建议学校按规定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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